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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取消和下发一批行政许可事项 取消港口理货经营许可
     来源:合肥晚报     2019/6/26 10:01:00

简政放权,依然处在进行时。日前,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落实和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明确取消包括“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在内的一批行政许可事项。

通知表明,国务院决定取消25项行政许可事项,安徽省对应取消15项行政许可等事项(省级11项、市级2项、县级1项、省市县共有1项);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6项行政许可事项,安徽省承接落实6项(省级4项,市县2项)。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修订内容和交通运输部修订发布的《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安徽省决定取消港口理货经营许可事项1项。

在取消的15项行政许可事项中,涉及到出海船舶户口簿核发、出海船民证核发、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船员注册许可、新兽药临床试验审批、名称预先核准等内容。其中,名称预先核准包括企业、企业集团、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的预先核准。取消名称预先核准后,安徽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将统一开放全省企业名称数据库,为申请人提供企业名称的查询、比对服务。同时,对于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登记机关在办理登记过程中发现名称有违反禁用规则、公序良俗和诚信原则等情形的,应当不予办理设立(或变更)登记。对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被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登记机关可责令企业限期变更名称。

下放的6项行政许可事项,主要包括:从事内地与港澳间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许可;港口设施保安证书核发;省际、市际、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护士执业注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可;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审批。

拿护士执业注册来说,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省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的非省属医疗机构,委托设区的市级、省直管县卫生健康部门注册;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的,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部门。与此同时,安徽省将全面实施护士执业电子化注册,实现“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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